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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1514号

更新时间:2024-11-29 10:36:21点击次数:340次
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
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1514

行政相对人名称:

xx

违法事实:

2024111902时许,栗xx伙同郑xx、陈xx、田xx、李岩x在魏县xxxx区地下车库拉车门进行盗取车内财物,期间在刘xx一辆宝马车上偷走一盒软中华、一盒细支荷花烟和两瓶定制版梦xx白酒,随后被抓获。

违反的法律条款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

处罚类型:

行政处罚
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

处罚结果:

不予行政拘留

决定(通知)日期:

2024-11-19

实施机关:

魏县公安局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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