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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1490号

更新时间:2024-11-29 10:26:36点击次数:274次
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
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1490

行政相对人名称:

xx

违法事实:

2024110823时许,在魏县龙乡大街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门口的南侧的停车位上,皇xx恒同张永x、张xx、刘xx将闫xx的一辆奥迪A6牌汽车(冀xxxxxx)偷开走,行驶到魏县新县医院西边的马路上皇xx恒、张永x、张xx、刘xx轮流进行偷开他人机动车,期间皇xx恒将闫xx的奥迪车汽车右前方叶xx和左右侧轮胎上方和左后车门处撞坏,2024110901时许x车停放到龙乡大街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对面的马路西侧,皇xx恒并将其车钥匙拿走。

违反的法律条款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

处罚类型:

行政处罚
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

处罚结果:

不予行政拘留

决定(通知)日期:

2024-11-12

实施机关:

魏县公安局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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