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1490号
更新时间:2024-11-29 10:26:36点击次数:274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1490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张xx
违法事实:
2024年11月08日23时许,在魏县龙乡大街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门口的南侧的停车位上,皇xx恒同张永x、张xx、刘xx将闫xx的一辆奥迪A6牌汽车(冀xxxxxx)偷开走,行驶到魏县新县医院西边的马路上皇xx恒、张永x、张xx、刘xx轮流进行偷开他人机动车,期间皇xx恒将闫xx的奥迪车汽车右前方叶xx和左右侧轮胎上方和左后车门处撞坏,2024年11月09日01时许x车停放到龙乡大街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对面的马路西侧,皇xx恒并将其车钥匙拿走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
处罚结果:
不予行政拘留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4-11-12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