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双)行罚决字〔2023〕1817号
更新时间:2024-11-29 10:23:41点击次数:264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双)行罚决字〔2023〕1817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赵xx
违法事实:
2023年12月16日15时许,在工作中发现:魏县xxxxx村的赵xx出借自己名下的银行卡(中国邮政储蓄银行),账号:622xxxxxxxxxxxx3001,银行流水号:44259,涉案金额10000元)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四十四条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
处罚结果:
罚款壹仟元整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4-11-17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