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刑)行罚决字〔2024〕1496号
更新时间:2024-11-18 16:00:26点击次数:15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刑)行罚决字〔2024〕1496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邵xx
违法事实:
2024年11月12日11时许,在工作中发现:经上级下发线索,魏县居民李xx伙同邵x将其母亲李xx实名办理的手机卡(xxxxxx)用于拨打诈骗电话,后经查,违法人邵x于2024年11月9日,用其父亲邵xx实名办理的手机号(xxxxxx)拨打诈骗电话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三十八条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
处罚结果:
不予行政拘留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4-11-12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