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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1495号

更新时间:2024-11-18 15:58:44点击次数:20次
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
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1495

行政相对人名称:

xx

违法事实:

2024110800时许,皇xx恒、张永x在魏县魏城镇xxx村赵xx家门前胡同内将赵xx汽车车门拉开,后将车x两个华为手机充电器、12元钱盗走。

违反的法律条款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

处罚类型:

行政处罚
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

处罚结果:

不予行政拘留

决定(通知)日期:

2024-11-12

实施机关:

魏县公安局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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