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1495号
更新时间:2024-11-18 15:58:44点击次数:20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1495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皇xx
违法事实:
2024年11月08日00时许,皇xx恒、张永x在魏县魏城镇xxx村赵xx家门前胡同内将赵xx汽车车门拉开,后将车x两个华为手机充电器、12元钱盗走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
处罚结果:
不予行政拘留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4-11-12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