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1478号
更新时间:2024-11-18 15:58:05点击次数:16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1478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闫xx
违法事实:
2024年10月28日12时许,因李xx在魏县县标北侧茂盛饭店吃饭,吃饭期间李xx在闫xx家附近小便,与闫xx发生口角,后闫xx与李xx发生打架,造成李xx受伤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
处罚结果:
行政拘留五日,并处罚款贰佰元整。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4-11-10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