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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1478号

更新时间:2024-11-18 15:58:05点击次数:16次
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
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1478

行政相对人名称:

xx

违法事实:

2024102812时许,因李xx在魏县县标北侧茂盛饭店吃饭,吃饭期间李xx在闫xx家附近小便,与闫xx发生口角,后闫xx与李xx发生打架,造成李xx受伤。

违反的法律条款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

处罚类型:

行政处罚
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

处罚结果:

行政拘留五日,并处罚款贰佰元整。

决定(通知)日期:

2024-11-10

实施机关:

魏县公安局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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