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1482号
更新时间:2024-11-18 15:57:22点击次数:66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1482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皇xxx
违法事实:
2024年11月10日04时许,在魏县建安路北侧便道上,皇xx恒伙同刘xx将郭xx儿女的电汽车车门拉开实施盗窃,将其车上的100元现金偷走,之后分给刘xx50元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
处罚结果:
不予行政拘留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4-11-11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