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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1493号

更新时间:2024-11-18 15:55:45点击次数:25次
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
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1493

行政相对人名称:

xx

违法事实:

2024111004时许,在魏县建安路北侧便道上,刘xx同皇xx恒在郭xx的电汽车上实施盗窃,随后进行分赃获取赃款50元。

违反的法律条款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

处罚类型:

行政处罚
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

处罚结果:

不予行政拘留

决定(通知)日期:

2024-11-12

实施机关:

魏县公安局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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