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1493号
更新时间:2024-11-18 15:55:45点击次数:25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1493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刘xx
违法事实:
2024年11月10日04时许,在魏县建安路北侧便道上,刘xx同皇xx恒在郭xx的电汽车上实施盗窃,随后进行分赃获取赃款50元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
处罚结果:
不予行政拘留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4-11-12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