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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1475号

更新时间:2024-11-18 15:55:09点击次数:11次
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
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1475

行政相对人名称:

xx

违法事实:

202406012230分许,在魏县魏城镇“智慧城”东侧工地门口,因陈晓x上厕所与正在看工地的李xx发生口角,后陈晓x和陈xx殴打李xx

违反的法律条款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

处罚类型:

行政处罚
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

处罚结果:

行政拘留十二日,并处罚款叁佰元整。

决定(通知)日期:

2024-11-08

实施机关:

魏县公安局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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