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1475号
更新时间:2024-11-18 15:55:09点击次数:11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1475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陈xx
违法事实:
2024年06月01日22时30分许,在魏县魏城镇“智慧城”东侧工地门口,因陈晓x上厕所与正在看工地的李xx发生口角,后陈晓x和陈xx殴打李xx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
处罚结果:
行政拘留十二日,并处罚款叁佰元整。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4-11-08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