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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1476号

更新时间:2024-11-18 15:54:31点击次数:21次
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
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1476

行政相对人名称:

xx

违法事实:

202411723时许,违法行为人秦xx在魏县天安大道与礼贤街十字路口东南角“尚客优酒店”住宿时,因故与保安郭xx发生争吵,后秦xx对郭xx殴打。

违反的法律条款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

处罚类型:

行政处罚
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

处罚结果:

行政拘留十日,并处罚款伍佰元整。

决定(通知)日期:

2024-11-08

实施机关:

魏县公安局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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