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1476号
更新时间:2024-11-18 15:54:31点击次数:21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1476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秦xx
违法事实:
2024年11月7日23时许,违法行为人秦xx在魏县天安大道与礼贤街十字路口东南角“尚客优酒店”住宿时,因故与保安郭xx发生争吵,后秦xx对郭xx殴打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
处罚结果:
行政拘留十日,并处罚款伍佰元整。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4-11-08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