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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1479号

更新时间:2024-11-18 15:53:50点击次数:19次
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
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1479

行政相对人名称:

xx

违法事实:

2024102812时许,李xx在魏县县标北侧茂盛饭店吃饭时,因在饭店附近小便与闫xx发生口角,后李xx与闫xx发生打架,造成闫xx受伤,经法医鉴定,闫xx的伤情为轻微伤。

违反的法律条款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

处罚类型:

行政处罚
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

处罚结果:

行政拘留八日,并处罚款肆佰元整。

决定(通知)日期:

2024-11-10

实施机关:

魏县公安局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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