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1479号
更新时间:2024-11-18 15:53:50点击次数:19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1479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李xx
违法事实:
2024年10月28日12时许,李xx在魏县县标北侧茂盛饭店吃饭时,因在饭店附近小便与闫xx发生口角,后李xx与闫xx发生打架,造成闫xx受伤,经法医鉴定,闫xx的伤情为轻微伤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
处罚结果:
行政拘留八日,并处罚款肆佰元整。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4-11-10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