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双)行罚决字〔2024〕1477号
更新时间:2024-11-18 15:52:48点击次数:50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双)行罚决字〔2024〕1477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苑xx
违法事实:
2024年10月17日12时许,双井镇xxxxxxxxxxx苑xx因与八年级四班的封x妍发生口角后,苑xx将封x妍殴打致伤入院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
处罚结果:
不予行政拘留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4-11-08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