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1455号
更新时间:2024-11-18 15:34:48点击次数:14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1455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郑xx
违法事实:
2024年10月16日04时许,广平县胜营镇郑xx纠集郑x、陈xx等人在魏县xxxxxxxx区xxx楼xx元3楼xx对陈xx、睢xx等人采取殴打等滋事行为,造成陈xx、睢xx受伤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
处罚结果:
不予行政拘留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4-11-05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