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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公(刑五)行罚决字〔2024〕1458号

更新时间:2024-11-18 15:33:19点击次数:6次
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
魏公(刑五)行罚决字〔20241458

行政相对人名称:

xx

违法事实:

202475日早上530份左右,杨xx和杨xx来到李xx家中居住时,杨xx趁人不备将李xx母亲存放在卧室衣柜中的金手镯、金项链、金戒指偷走,杨xx和杨xx从李xx家中离开后,杨xx和杨xx一块把杨xx偷来的金手镯、金项链、金戒指进行变卖,违法所得用于个人消费和其他支出。

违反的法律条款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六十条第三项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+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一条

处罚类型:

行政处罚
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六十条第三项之规定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+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一条规定

处罚结果:

不予行政拘留

决定(通知)日期:

2024-11-06

实施机关:

魏县公安局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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