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刑五)行罚决字〔2024〕1458号
更新时间:2024-11-18 15:33:19点击次数:6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刑五)行罚决字〔2024〕1458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杨xx
违法事实:
2024年7月5日早上5点30份左右,杨xx和杨xx来到李xx家中居住时,杨xx趁人不备将李xx母亲存放在卧室衣柜中的金手镯、金项链、金戒指偷走,杨xx和杨xx从李xx家中离开后,杨xx和杨xx一块把杨xx偷来的金手镯、金项链、金戒指进行变卖,违法所得用于个人消费和其他支出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六十条第三项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+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一条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六十条第三项之规定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+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一条规定
处罚结果:
不予行政拘留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4-11-06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