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1444号
更新时间:2024-11-18 15:30:35点击次数:6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1444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邵xx
违法事实:
2024年10月13日19时许,在魏县xxxx区西门对面马路西侧,邵纪x因故公然辱骂邵xx等人,并对邵xx进行殴打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、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、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
处罚结果:
行政拘留五日,并处罚款柒佰元整。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4-11-01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