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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1433号

更新时间:2024-11-18 15:29:21点击次数:4次
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
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1433

行政相对人名称:

xx

违法事实:

20240926日上午10时许,违法行为人段xx在魏县xxxx区对面胡同“中通快递”门口对冯xx殴打。经法医学鉴定冯xx的伤情属轻微伤。

违反的法律条款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

处罚类型:

行政处罚
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

处罚结果:

行政拘留八日,并处罚款贰佰元整。

决定(通知)日期:

2024-10-30

实施机关:

魏县公安局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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