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刑)行罚决字〔2024〕1452号
更新时间:2024-11-18 15:25:46点击次数:5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刑)行罚决字〔2024〕1452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刘xx
违法事实:
2024年11月4日17时许,在工作中发现:德政镇xxxxxxxxxxxx苑xx实名办理的手机卡(xxxxxx)用于拨打诈骗电话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三十八条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
处罚结果:
不予行政拘留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4-11-04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