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1445号
更新时间:2024-11-18 15:21:13点击次数:3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1445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邵xx
违法事实:
2024年10月13日19时许,在魏县xxxx区西门对面马路西侧,邵xx因故使用类似辣椒水液体对裴xx、邵xx等人进行喷洒,造成其脸部肿胀、眼镜视力模糊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,现决定对邵xxx行政拘留七日,并处罚款肆佰元整。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,现决定对邵xxx行政拘留七日,并处罚款肆佰元整。
处罚结果:
行政拘留七日,并处罚款肆佰元整。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4-11-01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