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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1445号

更新时间:2024-11-18 15:19:55点击次数:4次
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
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1445

行政相对人名称:

xx

违法事实:

2024101319时许,在魏县xxxx区西门对面马路西侧,邵xx因故使用类似辣椒水液体对裴xx、邵xx等人进行喷洒,造成其脸部肿胀、眼镜视力模糊。

违反的法律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,现决定对邵xxx行政拘留七日,并处罚款肆佰元整。

处罚类型:

行政处罚
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,现决定对邵xxx行政拘留七日,并处罚款肆佰元整。

处罚结果:

行政拘留七日,并处罚款肆佰元整。

决定(通知)日期:

2024-11-01

实施机关:

魏县公安局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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