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交)行罚决字〔2024〕1424号
更新时间:2024-11-05 10:09:38点击次数:86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交)行罚决字〔2024〕1424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高xx
违法事实:
2024年10月29日10时许,在工作中发现:2024年10月25日17时20分,高x驾驶牌号为xxxxxx的小型新能源汽车行至邯郸市魏县349省道与兴堡西街交口,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,被民警当场查获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、第二款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、第二款之规定
处罚结果:
罚款贰仟元整,行政拘留十日。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4-10-29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