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刑)行罚决字〔2024〕1411号
更新时间:2024-11-05 10:07:38点击次数:111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刑)行罚决字〔2024〕1411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宋xx
违法事实:
2024年10月24日,宋xx通过快手短视频接触到“手机口”后使用家中手机卡xxxxxx拨打诈骗电话。后联系同学乔xx索要手机卡并许诺给其50元好处费。宋xx拿到乔xx手机卡(xxxxxx)后用于拨打诈骗电话。违法人宋xx陈述共获利700元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三十八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一条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、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
处罚结果:
不予行政拘留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4-10-28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