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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公(刑)行罚决字〔2024〕1411号

更新时间:2024-11-05 10:07:38点击次数:111次
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
魏公(刑)行罚决字〔2024〕1411号

行政相对人名称:

xx

违法事实:

2024年10月24日,宋xx通过快手短视频接触到“手机口”后使用家中手机卡xxxxxx拨打诈骗电话。后联系同学乔xx索要手机卡并许诺给其50元好处费。宋xx拿到乔xx手机卡(xxxxxx)后用于拨打诈骗电话。违法人宋xx陈述共获利700元。

违反的法律条款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三十八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一条

处罚类型:

行政处罚
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、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

处罚结果:

不予行政拘留

决定(通知)日期:

2024-10-28

实施机关:

魏县公安局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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