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回)行罚决字〔2024〕1423号
更新时间:2024-11-05 10:06:45点击次数:128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回)行罚决字〔2024〕1423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李xx
违法事实:
2023年9月5日下午15时许,魏县回隆xx大汪x孔xx在饭店拉泔水时,和魏县回隆镇李大汪x来饭店拉泔水的李xx发生口角,两人发生打架,李xx将孔xx打伤,经鉴定,孔xx的损伤为轻微伤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(二)项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(二)项之规定
处罚结果:
行政拘留十三日,并处罚款陆佰元整。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4-10-29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