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车)行罚决字〔2024〕1415号
更新时间:2024-11-05 10:04:20点击次数:154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车)行罚决字〔2024〕1415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陈xx
违法事实:
经查,魏xx往镇xx村村民陈xx(男,身份证号:130xxxxxxxxxxxx517) 与陈西x(男,身份证号:130xxxxxxxxxxxx534)因双方存在土地纠纷(2022年,魏县人民法院已将此土地判决给了陈xx,后陈西x上诉至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,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,驳回陈西x的上诉,维持原判),陈西x拒不执行法院判决,在民警多次警告的情况下,陈西x拒不清理此土地上自己放置的东西。2024年10月28日 09时许,陈西x和其妻子霍xx阻拦破坏陈xx在该土地上栽网子拉围栏,双方发生吵闹。民警到达现场后,对陈西x、霍xx进行警告,二人不但不听从劝阻,拒不配合民警执法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
处罚结果:
行政拘留十二日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4-10-28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