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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公(张)行罚决字〔2024〕1398号

更新时间:2024-11-05 10:02:14点击次数:94次
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
魏公(张)行罚决字〔2024〕1398号

行政相对人名称:

xx

违法事实:

2024年09月01日凌晨2时许,大闫屯村姜xx将韩xx停放在xxx村社区门口的两辆电动自行车偷走,价值800元左右。

违反的法律条款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

处罚类型:

行政处罚
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

处罚结果:

行政拘留六日

决定(通知)日期:

2024-10-24

实施机关:

魏县公安局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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