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张)行罚决字〔2024〕1398号
更新时间:2024-11-05 10:02:14点击次数:94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张)行罚决字〔2024〕1398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姜xx
违法事实:
2024年09月01日凌晨2时许,大闫屯村姜xx将韩xx停放在xxx村社区门口的两辆电动自行车偷走,价值800元左右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
处罚结果:
行政拘留六日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4-10-24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