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院)行罚决字〔2024〕1402号
更新时间:2024-11-05 10:01:31点击次数:88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院)行罚决字〔2024〕1402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李xx
违法事实:
2024年10月24日15时许,在工作中发现:李xx将名下工商银行卡(卡xxxxxxxxxxxxxxxxxxxx)出借给他人使用,该银行卡被用于帮助电信网络诈骗,涉案金额7000元,流水7000元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四十四条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
处罚结果:
罚款壹仟元整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4-10-25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