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大马)行罚决字〔2024〕1407号
更新时间:2024-11-05 09:59:31点击次数:70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大马)行罚决字〔2024〕1407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赵xx
违法事实:
2024年10月22日晚上20时许,xx村乡xxx村民赵xx用菜刀将村民张xx砍伤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
处罚结果:
行政拘留十日,并处罚款伍佰元整。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4-10-26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