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张)行罚决字〔2024〕1403号
更新时间:2024-11-05 09:58:13点击次数:70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张)行罚决字〔2024〕1403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张xx
违法事实:
2024年10月4日10时许,xxxxxxx村王永x在张二庄镇张庄屯诚信二手车门市xxxx村刘xx左腿打伤,刘xx左腿部损伤为轻微伤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
处罚结果:
行政拘留七日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4-10-25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