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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公(张)行罚决字〔2024〕1403号

更新时间:2024-11-05 09:58:13点击次数:70次
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
魏公(张)行罚决字〔2024〕1403号

行政相对人名称:

xx

违法事实:

2024年10月4日10时许,xxxxxxx村王永x在张二庄镇张庄屯诚信二手车门市xxxx村刘xx左腿打伤,刘xx左腿部损伤为轻微伤。

违反的法律条款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

处罚类型:

行政处罚
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

处罚结果:

行政拘留七日

决定(通知)日期:

2024-10-25

实施机关:

魏县公安局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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