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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公(双)行罚决字〔2024〕1385号

更新时间:2024-11-05 09:51:43点击次数:54次
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
魏公(双)行罚决字〔2024〕1385号

行政相对人名称:

xx

违法事实:

2024年10月22日07时许,宋xx在魏县第十五中学在读,课间遛弯时无故被刘xx踹伤。双方并无矛盾纠纷,导致宋xx膝盖部位受伤。

违反的法律条款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

处罚类型:

行政处罚
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

处罚结果:

不予行政拘留

决定(通知)日期:

2024-10-22

实施机关:

魏县公安局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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