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双)行罚决字〔2024〕1385号
更新时间:2024-11-05 09:51:43点击次数:54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双)行罚决字〔2024〕1385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刘xx
违法事实:
2024年10月22日07时许,宋xx在魏县第十五中学在读,课间遛弯时无故被刘xx踹伤。双方并无矛盾纠纷,导致宋xx膝盖部位受伤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
处罚结果:
不予行政拘留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4-10-22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