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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公(牙)行罚决字〔2024〕1383号

更新时间:2024-11-05 09:51:01点击次数:53次
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
魏公(牙)行罚决字〔2024〕1383号

行政相对人名称:

xx

违法事实:

2024年10月22日09时许,在工作中发现:经国家反诈平台大数据推送线索,魏县xxxx村店村赵xx,男,28岁,身份证号码130xxxxxxxxxxxx610,名下招商银行(卡xxxxxxxxxxxxxxxxx)涉嫌出租、出借银行卡用于帮助电信网络诈骗,招商银行卡涉案金额5000元,涉案流水 12300 元,受害人赵xx被诈骗,其中5000元转入到赵xx招商银行卡上共5000元。

违反的法律条款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四十四条

处罚类型:

行政处罚
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

处罚结果:

罚款壹仟元整

决定(通知)日期:

2024-10-22

实施机关:

魏县公安局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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