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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1384号

更新时间:2024-11-05 09:50:20点击次数:64次
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
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1384号

行政相对人名称:

xx

违法事实:

2024年09月26日 22时许,常梦x在魏县魏城镇魏州东路和恒名烟名酒门市盗窃一条苏烟、一盒黄xx香烟;2024年9月28日09时许,常梦x在魏县魏城镇魏州东路和恒名烟名酒门市盗窃一条苏烟。

违反的法律条款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

处罚类型:

行政处罚
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

处罚结果:

不予行政拘留

决定(通知)日期:

2024-10-22

实施机关:

魏县公安局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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