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1386号
更新时间:2024-11-05 09:49:37点击次数:79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1386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常xx
违法事实:
2023年12月9日1时许,陈xx与马xx在电话里骂了,常xx接过马xx电话与对方骂了,后约到魏县魏州中学对面,常xx对陈xx进行殴打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
处罚结果:
不予行政拘留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4-10-22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