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1387号
更新时间:2024-11-05 09:47:57点击次数:103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1387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李xx
违法事实:
2024年09月26日,违法行为人李纪x因魏县水利局欠其工程款一事,以到北京市国家信访局上访为由,向政府施加压力讨要工程款,严重影响正常办公秩序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
处罚结果:
行政拘留七日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4-10-23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