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东)行罚决字〔2024〕1389号
更新时间:2024-11-05 09:47:06点击次数:81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东)行罚决字〔2024〕1389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王xx
违法事实:
2024年10月23日上午11时许,违法行为人王x在魏县公安局魏城镇派出所内大声吵闹、辱骂民警,严重扰乱单位办公秩序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
处罚结果:
行政拘留九日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4-10-23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