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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公(刑)行罚决字〔2024〕1370号

更新时间:2024-11-05 09:45:31点击次数:64次
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
魏公(刑)行罚决字〔2024〕1370号

行政相对人名称:

xx

违法事实:

2024年10月20日22时许,在工作中发现:经上级 下发手机卡线索xxxxxx,我单位经核实该手机卡属于魏城镇群众郭xx名下,实际使用人系其儿子郭xx,其将手机卡xxxxxx用于拨打诈骗电话使用。

违反的法律条款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三十八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一条

处罚类型:

行政处罚
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

处罚结果:

不予行政拘留

决定(通知)日期:

2024-10-21

实施机关:

魏县公安局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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