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1369号
更新时间:2024-11-05 09:44:47点击次数:67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1369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李xx
违法事实:
2024年09月14日15时许,魏县xxxxx村刘xx在魏县xxxxx村x队部因琐事与x队干部李xx发生争吵,后李xx对刘xx辱骂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
处罚结果:
罚款贰佰元整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4-10-21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