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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1369号

更新时间:2024-11-05 09:44:47点击次数:67次
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
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1369号

行政相对人名称:

xx

违法事实:

2024年09月14日15时许,魏县xxxxx村刘xx在魏县xxxxx村x队部因琐事与x队干部李xx发生争吵,后李xx对刘xx辱骂。

违反的法律条款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

处罚类型:

行政处罚
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

处罚结果:

罚款贰佰元整

决定(通知)日期:

2024-10-21

实施机关:

魏县公安局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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