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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1429号

更新时间:2024-11-05 09:44:04点击次数:64次
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
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1429号

行政相对人名称:

xx

违法事实:

2024年10月15日凌晨0时许,违法行为人马xx伙同陈xx、郑x、郑xx、段xx在魏县xxxxx区无故追逐申xx(别x:王xx)、高xx,造成高xx腿部受伤并对该二人进行殴打,后马xx、陈xx、郑x、郑xx、段xx将申xx、高xx等人带至魏县一行路xxxxxxxxxxxx里对申xx殴打。

违反的法律条款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

处罚类型:

行政处罚
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

处罚结果:

不予行政拘留

决定(通知)日期:

2024-10-29

实施机关:

魏县公安局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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