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1429号
更新时间:2024-11-05 09:44:04点击次数:64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1429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马xx
违法事实:
2024年10月15日凌晨0时许,违法行为人马xx伙同陈xx、郑x、郑xx、段xx在魏县xxxxx区无故追逐申xx(别x:王xx)、高xx,造成高xx腿部受伤并对该二人进行殴打,后马xx、陈xx、郑x、郑xx、段xx将申xx、高xx等人带至魏县一行路xxxxxxxxxxxx里对申xx殴打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
处罚结果:
不予行政拘留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4-10-29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