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南)行罚决字〔2024〕1420号
更新时间:2024-11-05 09:43:22点击次数:115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南)行罚决字〔2024〕1420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范xx
违法事实:
2024年8月27日下午,魏县南双庙镇小姜x范xx(男,14岁)伙同他人在南双庙镇x村殴打南双庙镇xx村聂xx(男,13岁)、聂xx(男,13岁)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(一)项、第(二)项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(一)项、第(二)项之规定
处罚结果:
不予行政拘留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4-10-29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