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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公(南)行罚决字〔2024〕1420号

更新时间:2024-11-05 09:43:22点击次数:115次
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
魏公(南)行罚决字〔2024〕1420号

行政相对人名称:

xx

违法事实:

2024年8月27日下午,魏县南双庙镇小姜x范xx(男,14岁)伙同他人在南双庙镇x村殴打南双庙镇xx村聂xx(男,13岁)、聂xx(男,13岁)。

违反的法律条款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(一)项、第(二)项

处罚类型:

行政处罚
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(一)项、第(二)项之规定

处罚结果:

不予行政拘留

决定(通知)日期:

2024-10-29

实施机关:

魏县公安局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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