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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公(南)行罚决字〔2024〕1419号

更新时间:2024-11-05 09:41:16点击次数:90次
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
魏公(南)行罚决字〔2024〕1419号

行政相对人名称:

xx

违法事实:

2024年8月27日下午,魏县xxxxxx村马xx(男,17岁)伙同他人在南双庙镇x村殴打南双庙镇xx村聂xx(男,13岁)。

违反的法律条款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(一)项、第(二项)

处罚类型:

行政处罚
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(一)项、第(二项)之规定

处罚结果:

行政拘留十五日,并处罚款伍佰元整。

决定(通知)日期:

2024-10-29

实施机关:

魏县公安局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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