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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公(刑)行罚决字〔2024〕1345号

更新时间:2024-11-05 09:39:58点击次数:57次
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
魏公(刑)行罚决字〔2024〕1345号

行政相对人名称:

xx

违法事实:

2024年10月16日14时许,在工作中发现:经上级下发手机卡线索xxxxxx,我单位经核实该手机卡属于前大磨乡群众刘xx名下,实际使用人系其孩子刘x,其将手机卡xxxxxx用于拨打诈骗电话使用。

违反的法律条款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三十八条

处罚类型:

行政处罚
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

处罚结果:

不予行政拘留

决定(通知)日期:

2024-10-16

实施机关:

魏县公安局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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