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刑)行罚决字〔2024〕1345号
更新时间:2024-11-05 09:39:58点击次数:57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刑)行罚决字〔2024〕1345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刘xx
违法事实:
2024年10月16日14时许,在工作中发现:经上级下发手机卡线索xxxxxx,我单位经核实该手机卡属于前大磨乡群众刘xx名下,实际使用人系其孩子刘x,其将手机卡xxxxxx用于拨打诈骗电话使用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三十八条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
处罚结果:
不予行政拘留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4-10-16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