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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公(北)行罚决字〔2024〕1339号

更新时间:2024-11-05 09:37:54点击次数:89次
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
魏公(北)行罚决字〔2024〕1339号

行政相对人名称:

xx

违法事实:

2024年10月13日8时许,张xx在魏县北皋镇xx村裴x保家街门前盗窃了一辆电动三轮车。

违反的法律条款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

处罚类型:

行政处罚
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

处罚结果:

行政拘留十五日

决定(通知)日期:

2024-10-15

实施机关:

魏县公安局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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