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北)行罚决字〔2024〕1339号
更新时间:2024-11-05 09:37:54点击次数:89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北)行罚决字〔2024〕1339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张xx
违法事实:
2024年10月13日8时许,张xx在魏县北皋镇xx村裴x保家街门前盗窃了一辆电动三轮车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
处罚结果:
行政拘留十五日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4-10-15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