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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公(台)行罚决字〔2024〕1365号

更新时间:2024-10-23 11:56:58点击次数:139次
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
魏公(台)行罚决字〔2024〕1365号

行政相对人名称:

xx

违法事实:

2024年10月18日00时许,北台头派出所民警工作中发现,刘xx(男,2010年9月6日出生,魏xx往镇xx村人)、李xx(男,生于2011年6月1日,广平县双庙乡xx村人)刘xx(男,2011年03 月11 日出生,魏县北台头乡xx村人)到魏县魏城镇美康北区盗窃黑色踏板大力神战警牌电摩一辆。

违反的法律条款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

处罚类型:

行政处罚
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

处罚结果:

不予行政拘留

决定(通知)日期:

2024-10-20

实施机关:

魏县公安局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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