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台)行罚决字〔2024〕1365号
更新时间:2024-10-23 11:56:58点击次数:139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台)行罚决字〔2024〕1365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刘xx
违法事实:
2024年10月18日00时许,北台头派出所民警工作中发现,刘xx(男,2010年9月6日出生,魏xx往镇xx村人)、李xx(男,生于2011年6月1日,广平县双庙乡xx村人)刘xx(男,2011年03 月11 日出生,魏县北台头乡xx村人)到魏县魏城镇美康北区盗窃黑色踏板大力神战警牌电摩一辆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
处罚结果:
不予行政拘留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4-10-20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