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1352号
更新时间:2024-10-23 11:54:39点击次数:81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1352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孟xx
违法事实:
2024年08月21日18时许,在魏县魏城镇孟xx高xx家门口,因违法行为人孟xx姥姥将高xx家的高粱割了,双方发生口角,后孟xx追到高xx家门口推高xx家大门并在高xx腿上踢了一脚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
处罚结果:
罚款伍佰元整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4-10-17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