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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公(泊)行罚决字〔2024〕1351号

更新时间:2024-10-23 11:52:55点击次数:130次
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
魏公(泊)行罚决字〔2024〕1351号

行政相对人名称:

xx

违法事实:

2024年10月17日10时许,在工作中发现:2024年10月2日,魏县xxxxxx村的张卫x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(开户行: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坝中路支行,账户:421xxxxxxxxxxxx7753)借给他人为其转账,银行流水:16680元,涉xxx:8000元,违法所得80元。

违反的法律条款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四十四条

处罚类型:

行政处罚
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

处罚结果:

罚款壹仟元整;没收违法所得八十元。

决定(通知)日期:

2024-10-17

实施机关:

魏县公安局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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