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泊)行罚决字〔2024〕1351号
更新时间:2024-10-23 11:52:55点击次数:130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泊)行罚决字〔2024〕1351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张xx
违法事实:
2024年10月17日10时许,在工作中发现:2024年10月2日,魏县xxxxxx村的张卫x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(开户行: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坝中路支行,账户:421xxxxxxxxxxxx7753)借给他人为其转账,银行流水:16680元,涉xxx:8000元,违法所得80元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四十四条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
处罚结果:
罚款壹仟元整;没收违法所得八十元。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4-10-17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