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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1353号

更新时间:2024-10-23 11:51:40点击次数:68次
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
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1353号

行政相对人名称:

xx

违法事实:

2024年08月21日18时许,在魏县魏城镇孟xx高xx家门口路边,违法行为人王xx将高xx家的高粱毁坏。

违反的法律条款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

处罚类型:

行政处罚
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

处罚结果:

不予行政拘留

决定(通知)日期:

2024-10-17

实施机关:

魏县公安局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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