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1353号
更新时间:2024-10-23 11:51:40点击次数:68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1353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王xx
违法事实:
2024年08月21日18时许,在魏县魏城镇孟xx高xx家门口路边,违法行为人王xx将高xx家的高粱毁坏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
处罚结果:
不予行政拘留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4-10-17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