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1357号
更新时间:2024-10-23 11:50:17点击次数:58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1357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崔xx
违法事实:
2024年9月17日15时许,违法行为人崔xx伙同他人在魏县龙乡大街路x“片片鱼饭店”门口因故对魏县xxxxxxx村刘xx殴打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
处罚结果:
不予行政拘留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4-10-18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