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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公(刑)行罚决字〔2024〕1349号

更新时间:2024-10-23 11:46:47点击次数:46次
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
魏公(刑)行罚决字〔2024〕1349号

行政相对人名称:

xx

违法事实:

2024年10月17日12时许,在工作中发现:经上级下发手机卡线索xxxxxx,我单位经核实该手机卡属于魏城镇xxx村群众申xx名下,实际使用人系其女儿张xx,其将手机卡xxxxxx用于拨打诈骗电话使用并从中获利600元。

违反的法律条款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三十八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一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十一条第二款

处罚类型:

行政处罚
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、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

处罚结果:

不予行政拘留

决定(通知)日期:

2024-10-17

实施机关:

魏县公安局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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