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1333号
更新时间:2024-10-23 11:44:57点击次数:43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1333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王xx
违法事实:
2024年10月08日凌晨01时许,违法行为人王xx和段xx因为一些琐事在微信上发生口角,王xx在微信上辱骂段xx,后王xx将微信辱骂截屏发自其微信朋友圈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
处罚结果:
罚款伍佰元整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4-10-12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