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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1333号

更新时间:2024-10-23 11:44:57点击次数:43次
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
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1333号

行政相对人名称:

xx

违法事实:

2024年10月08日凌晨01时许,违法行为人王xx和段xx因为一些琐事在微信上发生口角,王xx在微信上辱骂段xx,后王xx将微信辱骂截屏发自其微信朋友圈。

违反的法律条款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

处罚类型:

行政处罚
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

处罚结果:

罚款伍佰元整

决定(通知)日期:

2024-10-12

实施机关:

魏县公安局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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