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牙)行罚决字〔2024〕1334号
更新时间:2024-10-23 11:44:18点击次数:66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牙)行罚决字〔2024〕1334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曹xx
违法事实:
2024年10月13日09时许,在工作中发现:经国家反诈平台大数据推送线索,魏县xxxxx村曹xx,男,36岁,身份证号码130xxxxxxxxxxxx612,名下中国光大银行(卡x622xxxxxxxxxxxx1290)、河北省农村信用社(卡x623xxxxxxxxxxxx5810)涉嫌出租、出借银行卡用于帮助电线网络诈骗,中国光大银行卡涉案金额3000元,流水 5014.77 元,河北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涉案10000元,流水93109.71 元,受害人刘x被诈骗,其中分三次转入到曹xx银行卡上共13000元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四十四条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
处罚结果:
罚款叁仟元整。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4-10-13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