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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公(牙)行罚决字〔2024〕1334号

更新时间:2024-10-23 11:44:18点击次数:66次
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
魏公(牙)行罚决字〔2024〕1334号

行政相对人名称:

xx

违法事实:

2024年10月13日09时许,在工作中发现:经国家反诈平台大数据推送线索,魏县xxxxx村曹xx,男,36岁,身份证号码130xxxxxxxxxxxx612,名下中国光大银行(卡x622xxxxxxxxxxxx1290)、河北省农村信用社(卡x623xxxxxxxxxxxx5810)涉嫌出租、出借银行卡用于帮助电线网络诈骗,中国光大银行卡涉案金额3000元,流水 5014.77 元,河北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涉案10000元,流水93109.71 元,受害人刘x被诈骗,其中分三次转入到曹xx银行卡上共13000元。

违反的法律条款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四十四条

处罚类型:

行政处罚
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

处罚结果:

罚款叁仟元整。

决定(通知)日期:

2024-10-13

实施机关:

魏县公安局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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