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1329号
更新时间:2024-10-23 11:42:29点击次数:80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1329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李xx
违法事实:
2024年10月10日,李英x先到河北省信访局无理上访又欲到北京国家信访局无理上访,向政府施压,达到向政府索要钱财的目的,达到自己的无理诉求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
处罚结果:
行政拘留十五日。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4-10-11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