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仕)行罚决字〔2024〕1332号
更新时间:2024-10-23 11:41:25点击次数:131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仕)行罚决字〔2024〕1332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郭xx
违法事实:
2021年12月21日郭xx因对陈学x家寻衅滋事被我单位行政拘留,并对其警告;警告后郭xx于2022年11月13日8时许陈xx故意将路上落叶清扫到陈学x家大门口;2023年10月9日上午7时许,郭xx拿铁锹到陈学x家门口南侧,将陈学x家门外下水道破坏;2023年12月25日郭xx及其丈夫陈x,儿子陈xx等人到陈学x家门口,将陈学x家门口垫的土清理走,郭xx等人行为已构成讯衅滋事影响陈学x及家人通行,严重干扰其正常生活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
处罚结果:
行政拘留十日。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4-10-12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