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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公(仕)行罚决字〔2024〕1332号

更新时间:2024-10-23 11:41:25点击次数:131次
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
魏公(仕)行罚决字〔2024〕1332号

行政相对人名称:

xx

违法事实:

2021年12月21日郭xx因对陈学x家寻衅滋事被我单位行政拘留,并对其警告;警告后郭xx于2022年11月13日8时许陈xx故意将路上落叶清扫到陈学x家大门口;2023年10月9日上午7时许,郭xx拿铁锹到陈学x家门口南侧,将陈学x家门外下水道破坏;2023年12月25日郭xx及其丈夫陈x,儿子陈xx等人到陈学x家门口,将陈学x家门口垫的土清理走,郭xx等人行为已构成讯衅滋事影响陈学x及家人通行,严重干扰其正常生活。

违反的法律条款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

处罚类型:

行政处罚
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

处罚结果:

行政拘留十日。

决定(通知)日期:

2024-10-12

实施机关:

魏县公安局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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